将租车借给无驾照人员发生事故 谁来赔偿损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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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消息,自己租赁的车,如果借给无证驾驶人员开了,发生事故后如何分配责任?日前,湖南高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年11月18日,岳某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捷豹小型轿车,约定日租金450元,租赁车辆仅限岳某本人驾驶,且不得违法违规驾驶。岳某交付押金5000元。当日,岳某驾驶捷豹轿车至陈某家聚餐,饮酒后将车辆及钥匙留在陈某家。

次日,陈某将该车借给无驾驶资格证的张某使用,张某搭载夏某、李某从邵阳市区前往邵东市参加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考完科目二后,张某将该车交付夏某驾驶,夏某驾驶该车返回邵阳途中与他车发生碰撞,失控后又撞到路中石墩,造成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夏某驾车离开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临危措施不力,交通肇事后逃逸,夏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6年1月10日至2月15日,汽车服务公司将捷豹汽车送至修理厂维修,花费修理费55000元。

公司因联系岳某等人处理交通事故及维修车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岳某、陈某、张某、夏某支付车辆维修费、车辆租金损失等共计103315元。

岳某答辩称,其只是租车人,车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事故的发生是夏某驾驶行为所致,车辆受损应由夏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夏某、陈某未答辩。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作为实际肇事驾驶人,是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车辆严重受损的直接、主要原因,酌情确定其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

张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质,仍擅自借用、驾驶案涉机动车,且在掌控车辆期间,再次将车辆交付同样无驾驶资质的夏某驾驶,放任重大交通安全风险,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陈某未取得车辆权利人、合法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借、处分他人机动车,未尽到基本的审慎审查义务,其过错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岳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承租使用人,饮酒后未尽到车辆安全保管义务,随意将车辆及钥匙留置他人处,丧失对机动车的管控,为后续车辆被擅自转借、无证驾驶肇事提供了必要条件,存在管控过错,酌定张某、陈某、岳某各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经营性汽车租赁企业,案涉车辆受损维修期间无法对外出租,期间产生的经营性租金损失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合理损失,核定租金损失16650元(450元/天 x 37天)。

对于事故发生后至车辆送修前期间的租金损失,系公司未及时止损、自行扩大的原因所致,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花费维修费55000元,合计损失71650元,由夏某等四人按比例承担。

判决作出后,公司与夏某等四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