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买到调表二手车后主张“退一赔三” 一定能得到支持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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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消息,“调表”车算是二手车交易中最常见,也是最大的坑了。如果车主不慎买到调表车,能否以此控告上架“消费欺诈”,并进行“退一赔三”的顶格索赔呢?近日,山东高法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22年9月,消费者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甲公司发布的二手车销售视频,双方签订《车辆交易合同》,合同载明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行驶里程为5万公里,甲公司承诺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无调表。赵某支付7万元购车款后提车。

保养时赵某发现里程数异常,委托鉴定机构检测后确认车辆实际行驶里程为8万公里,存在篡改痕迹。

赵某随即将甲公司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赔偿1.5万元鉴定费,并主张21万元惩罚性赔偿,即购车款的三倍。

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指向了“调表”行为的发生时间,该公司表示,车辆从原车主处收购时,对方明确告知里程为5万公里,并提交了行车电脑数据。

收购后甲公司按交易惯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验车,报告同样显示5万公里。售前已将检测报告向赵某出示,公司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调表行为可能发生在甲公司购入之前,自身并不知情,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两层事实,其一,经司法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调表,实际里程8万公里,甲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无调表”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销售时明知里程被篡改仍故意隐瞒,或虚构里程数据。原车主提供的数据和第三方检测报告均显示5万公里,甲公司没有主观欺诈的故意。

据此,法院对赵某“退一赔三”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法院介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严格法定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欺诈行为导致撤销权的前提是合同相对方以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方式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车商虽交付了与承诺不符的车辆,但无法证明其存在欺诈故意,三倍赔偿缺乏法律基础。

不过,不构成欺诈不等于不用担责,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合同中明确保证车辆无调表,实际车况与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里程数据是对车辆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该违约行为致使赵某以合同价格购买约定里程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赵某有权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车辆交易合同》,甲公司退还7万元购车款并支付1.5万元鉴定费,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也划清了一条关键界限,合同违约与消费欺诈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

车商承诺的车况与实际不符,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款赔偿损失,但要拿到三倍惩罚性赔偿,必须证明车商存在主观欺诈故意,即明知里程不实仍刻意隐瞒或虚构事实。

对二手车经营者而言,收购环节的查验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向消费者出示证据的留痕,都可能成为日后是否被认定欺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