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消息,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拿大露露乐檬(lululemon)起诉国产运动品牌JU ACTIVE(极由)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lululemon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lululemon主张,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在商品、吊牌、门店装修以及各类宣传物料中使用的图形标识,和lululemon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向被告提出2000万元经济赔偿,同时要求停止侵权、承担维权合理开支等诉求。
被告方抗辩,涉案LOGO为品牌自主设计,设计灵感来自品牌标语“Just be U”,由字母J、U演化而来。
该商标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授权,属于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不存在刻意攀附lululemon商誉的主观意图。
法院采用商标案件 “整体观察、隔离比对” 的裁判原则,从音、形、义多角度对比两个图形标识,判决指出,两者虽然都带有圆形外框,但圆形属于服饰行业通用设计元素,不能以此判定近似。
JU ACTIVE 标识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而lululemon图形源自希腊字母Ω变形,线条对称、线条粗细有明显变化,二者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品牌来源,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
判决书同时提及,被告存在部分场景使用超出商标核准品类范围的情况,但该情形并不等同于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