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主提车后发现车辆属召回车型 状告4S店!法院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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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消息,据报道,黎先生在南宁中达桂宝4S店花费34.35万元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提车不久后,车辆提示制动系统异常。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南宁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家隐瞒缺陷构成消费欺诈,支持车主退一赔三的诉求。

此前,黎先生在南宁中达桂宝宝马4S店花费34.35万元购入一台宝马530Li轿车,同时缴纳购置税、保险、上牌及保养套餐等费用,次年1月完成提车。


新车刚上路没多久,黎先生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车载系统突然弹出制动故障警示。他立刻核查车辆相关信息后才得知,这款车早已被宝马列入2024年9月11日发布的召回名单。

黎先生协商退换车被商家拒绝,随后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可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判令4S店退还购车款及各类配套支出共计41万余元,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三倍赔偿请求。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案件细节并结合法规作出关键认定,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车企发布召回通知后,经销商必须停售缺陷车辆,且需向消费者完整披露风险信息。


涉事门店虽出示黎先生签字文件,但文书仅模糊提及召回备案,未明确告知车辆属于召回范围,签合同、交车全流程均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属于刻意隐瞒关键安全信息,符合消费欺诈构成要件。同时商家无法举证车辆交付前已消除制动缺陷,相关抗辩未被采信。

近日,中院终审改判:4S店全额退还34.35万元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赔偿金103.05万元,另行赔付购置税、保险、上牌及保养套餐相关费用;车辆由车主配合过户,过户费用全部由商家承担,贷款利息诉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