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消息,据报道,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劳动纠纷案件。
2017年2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在双方长达7年的劳动关系里,公司始终足额支付刘某工作日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唯独对一项要求没有额外补偿——让员工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完成点名、开短会以及安排当日工作等事宜。
在刘某看来,这项提前到岗的要求是公司强制提出的,实质占用了自己的私人休息时间,理应算作加班。
他核算了7年累计的提前时长后,向公司提出了2万余元的加班费主张,却遭到拒绝。
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
不服气的他又将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还提交了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证明提前到岗是公司的明确安排。
而公司则辩称,这10分钟只是让员工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时间,并无实质工作内容,不应算作加班。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加班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实质劳动、经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
刘某提前到岗的行为属于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没有直接的劳动产出,不构成加班。
一审驳回其诉求后,刘某提起上诉,南通中院最终维持了原判,明确该行为应认定为刘某的工作预备性自律行为。